关于澄清仲裁时间以及业绩要求的函
浏览量:251澄清函
致:各潜在报价单位
针对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就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法律服务委托项目》(编号:XBJJXSXTRQJTYXGSGDFGS2026040001)询比文件提出的澄清申请,现澄清如下:
一、关于本案仲裁开庭时间
本案仲裁时间为 2026年4月13日,报价单位须在 2026年4月10日前 完成案件诉讼仲裁材料的整理工作。
二、询价文件相应条款更新
(1)原询价文件“二、报价单位的资格标准和业绩要求”第2条现明确为:
2、本案基本情况:本次采购所涉案件为天然气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。原合同标的为人民币34992160.05元。供应商应以此为基础,结合附表2中的服务要求进行综合报价。
本案仲裁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,供应商需在4月10日前完成案件诉讼仲裁材料整理。
原询价文件中附表1: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三点也相应现明确为:律师事务所近三年(自2023年3月1日至今,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同类服务业绩(天然气线路工程或电力、交通、燃气、水利、通信线路工程)
其余要求及时间节点不变,具体如下:
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:2026年4月7日前上传至江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;
疑问提出截止时间:2026年4月6日前以电子扫描件加盖公章形式提出。
特此澄清,请各报价单位按澄清后的内容准备响应文件。
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
2026年4月3日
